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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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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艇器材使用规范
日期:2011/6/9 访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艇器材的术语和定义、环保要求、航行范围、驾驶人员要求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竞赛、休闲等活动的水上摩托车、竞赛艇和运动交通艇等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类似性能的水上运动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5296.7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7部分:体育器材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DIN EN ISO 10087   小艇船体标识编码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上摩托车 water aqua bike

使用手把式操纵,站立或跨骑式的在水上使用的水上动力设备。

3.2 竞赛艇 racing boat

符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和国际摩托艇联合会竞赛规则的水上运动设备。

3.3 运动交通艇 sports traffic boat

用于体育竞赛训练、休闲的,艇长在6.5米以下的在水上使用的水上动力设备。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竞赛艇及水上摩托车应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和国际摩托艇联合会竞赛规则关于器材的相关规定。

4.2 基本要求

4.2.1 艇体外观整洁,连接处牢固,不渗漏。

4.2.2 艇艏设有牢固的牵引装置。

4.3 安全设备

4.3.1 浮力和稳性应符合相关船级社的规范。

4.3.2 摩托艇应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水上摩托车、竞赛艇宜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

4.3.3 座椅应具有一定缓冲功能。

4.3.4 应具有应急控制装置,该装置能够从一般电力分配系统断开所有电源(操纵控制装置应予以保护,以减少误操作的危险),以及停止主机和辅助机械。

4.3.5 停机装置应装有电路断电装置,防水,易插拔且不易脱落。

4.3.6 应设有以视听方法通报故障或不安全状态的报警系统。

4.3.7 燃料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应有泄漏、泄露现象。

4.3.8 运动交通艇上应配备救生圈和划水桨,竞赛艇应配备划水桨。

4.4 个人安全装备

4.4.1 应穿着救生衣,救生衣应符合GB4303的规定。

4.4.2 竞赛艇与水上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戴头盔(水上摩托特技花样表演除外)

5 环保要求:

5.1 摩托艇所用的发动机宜符合GB17691标准。

5.2 摩托艇应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

5.3 摩托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油类物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航行范围

摩托艇可在内河或沿海区域航行,并限制在距岸不超过5km,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5m的水域内航行。

7 驾驶人员要求

对驾驶人员的要求遵照附录A的规定。

8 标志

8.1 竞赛艇和水上摩托车应遵守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和国际摩托艇联合会的竞赛规则进行标识。

8.2 摩托艇标识应符合DIN EN ISO 10087 中的规定。

8.3 摩托艇的铭牌中应包含品名、型号、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最大引擎功率和最大负载能力。

8.4 警示标识应符合GB5296.1、GB5296.7的规定。

艇体显著位置应标识设计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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